金某某,男,2002年10月出生,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七里乡人。
2022年3月,金某某自愿报名应征入伍,入伍后不适应部队环境,思想状况极不稳定,拒服兵役,经所在部队和人武部多次劝导无效,于2022年7月被部队除名后送回原籍。
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八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经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在部队和缙云县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金某某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元)。
2.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出境。
4.两年内不得升学复学。
5.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现向社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