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三类情况!残疾人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 庆元本地头条
楼主回复
  • 阅读:3663
  • 回复:0
  • 发表于:2022/9/5 16:08:45
  • 来自:浙江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庆元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2016年起,省政府将依靠家庭供养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2020年民政部门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象范围,先后将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具体有哪些残疾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有哪些具体条件呢?

一、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 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6〕105 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浙民办〔2016〕助 19 号)等文件规定,依靠家庭供养的情况大致按三类进行区分: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2.依靠子女供养的,需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视作低收入家庭,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3.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婚姻法》第 17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仍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成年(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无配偶,无子女且本人无收入或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有子女或有配偶的,申请低保按家庭户进行认定。


二、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计发低保金)

根据《丽水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丽民〔2020〕2号)规定: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
说明: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是低边家庭的,对年龄不作限制,已纳入低边家庭的,可免去经济核查,同时按全额计发低保金(目前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10元)。


三、低边家庭中的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规定:低边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说明:该项政策,将低边家庭残疾人单人户低保对象扩大到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对象。


四、哪些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文件规定:

第八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十)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十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十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十五)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六)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

(十七)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十八)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十九)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如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在线提出申请办理。

联系电话:0578-6055686 6055683


来源:庆元残联
该问题处于未解决状态,马上帮楼主解答!我要回答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