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1月17日,潘**与雷**等人在莲都区******号**棋牌室***包厢内以广东麻将(一个子等于200元人民币)的方式进行赌博,同年01月24日,潘**与李**等人在**棋牌室***包厢内以广东麻将(一个子等于100元人民币)的方式进行赌博。经传唤潘**于2022年08月17日到莲都区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到案后潘**未如实供述自己的赌博行为。本局在办案中已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潘**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潘**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了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