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助内容:新发展果园、老果园改造、果园设施栽培、休闲观光果园。
2.补助标准:新发展果园,给予1000元/亩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老果园改造,通过高接换种进行改造的果园,给予800元/亩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果园设施栽培,对参照浙江省农机补贴标准新建钢架大棚,连栋大棚面积2000㎡以上,避雨棚面积3000㎡以上的,按照实际造价50%补助(含上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休闲观光园,创建成功后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3.申报条件: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乡镇(街道)初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登记,采用项目制形式申报实施。
(1)新发展果园:集中连片10亩以上,种植枇杷、桃、柑桔类等适栽品种,种植时间一周年以上,基地深翻平整,基肥充足,沟渠通畅,园相规整,密度合理、长势优良。
(2)老果园改造:集中连片5亩以上,运用高接换种或更新改造、改植改种,全园深翻,园相规整,长势优良。
(3)设施栽培果园:新建钢架大棚质量参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4)休闲观光果园:集中连片30亩以上,栽培优良品种3个以上,以鲜果采摘为主,采摘时间达5个月,具有农旅融合效益的果园予以申报,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果园提升建设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