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丽水街边一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中清洁工,造成十级伤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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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8/21 15: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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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的商业化氛围越加浓厚。现实生活中,装点城市的户外广告牌,在新颖的设计和亮丽的颜色背后,也隐藏着由于年久失修、稳固性不够带来的安全隐患,因广告牌不慎坠落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


在丽水莲都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故

店铺广告牌从天而降

砸中清洁工,造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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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李阿姨是丽水某物业公司员工,平日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工作。2017年7月31日,李阿姨在清扫某餐饮店门口位置时,一幅广告牌突然坠落,将她当场砸晕。


随后,李阿姨被送往医院住院救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8年,李阿姨通过工伤保险获得部分赔偿。


“我被砸伤,这个店铺的房东和设置这块广告牌的人也有责任。”李阿姨认为店铺房东和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都应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由于沟通无果,2020年3月,李阿姨只好将这两方告到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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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但是出租人说广告牌不是其安装的,

承租人说早已退租

都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那么,究竟谁来赔偿?


设置该广告牌的赵某早已退租,坠落的广告牌是他承租周某的店面后设置的。然而在退租后,赵某没有把广告牌整体拆除,只是拆除了其中的商标。


在原承租人赵某看来,“我已将房屋退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退租时不拆除装修、装饰,李阿姨被广告牌砸伤造成的损失不应该让我来赔偿。”


出租人周某则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拆除装修、装饰是基于室内的固定装修、装饰,不涉及户外广告牌。所以,坠落的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应该是原承租人赵某,李阿姨的受伤与我无关。”


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在退租时有对该广告牌安全性的注意义务,其拆除广告牌中商标的行为已对广告牌的整体安全性产生一定影响,故对广告牌坠落砸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某作为房屋的房东,在收回房屋时未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进行确认,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故莲都法院一审判决,在扣除李阿姨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可抵扣的部分损失后,剩余损失由赵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李阿姨69734.47元。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仍延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能证明的,须承担责任。


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承租人在退租时应注意到广告牌的安全性,及时拆除相关的广告牌,房东在收回房屋时亦应对回收的户外广告牌提醒承租人进行拆除或自行及时拆除,以防止广告牌年久失修带来的安全隐患。






                                                                                        
文章来源:丽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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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8/21 15: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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